2014年气溶胶质量浓度观测系统建设实施方案
发布时间: 2016-09-18 17:51

  1. 建设概述

  为贯彻落实《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〈环境气象业务发展指导意见〉的通知》(气发〔2013〕36号文)精神,做好《减灾司关于印发2014年环境气象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》(气减函〔2014〕17号)所要求的环境气象观测系统建设,进一步完善全国环境气象观测网,气溶胶质量浓度观测覆盖全国113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,2014年,中国气象局拟在天津宝坻,山西长治、阳泉、忻州、运城,内蒙古包头,吉林吉林,黑龙江牡丹江、齐齐哈尔、大庆,安徽马鞍山、芜湖,福建泉州,江西九江,山东烟台、淄博、泰安、威海、枣庄、济宁、潍坊、日照,河南洛阳、安阳、焦作、开封、平顶山,湖北荆州、宜昌,湖南湘潭、张家界、株洲市、岳阳,广东湛江、汕头、韶关,广西北海、柳州,四川绵阳、攀枝花、泸州、宜宾,贵州遵义,云南曲靖,陕西咸阳、延安、宝鸡、铜川,甘肃金昌,宁夏石嘴山,新疆克拉玛依共51个城市建设气溶胶质量浓度观测系统。

  在北京、上海、广东省(市)气象局建设标校系统各1套,共3套;在北京、辽宁、上海、山东、广东、四川省(市)气象局建设气溶胶观测系统备机各1套,共6套。

  2. 气溶胶质量浓度观测系统站点选择的要求

  按照气象行业标准《大气成分站选址要求》(QXT 174-2012)、《气溶胶质量浓度观测系统建设指南》和《大气成分观测业务规范(试行)》中关于站址选择的要求,此51个气溶胶质量浓度观测系统最好与现有地面气象观测站同址。观测站点应尽量安置在能保持长久和固定的地方,避免频繁迁移。

  观测要素应包括PM10、PM2.5和PM1.0。同时,也可根据服务需求增加相应的观测要素。

  3. 建设内容

  气溶胶质量浓度观测系统建设主要包括:

  购置观测仪器

  安装观测仪器、数据采集计算机等设备的观测室

  辅助观测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

  供电、防雷和通讯建设

  安装调试仪器

  观测运行上传数据

  除此之外,为保证观测系统的长期、稳定运行,还应对仪器备件、运行维持、通讯传输、保障维护等一并考虑

  4. 组织分工

  相关省气象局 负责观测站点选择及设备安装前的建设准备工作;负责设备的采购工作,根据国家财政部和中国气象局有关政府采购的要求,办理采购报批手续,并负责组织设备采购的招标、合同签订以及设备款支付工作;根据《气溶胶质量浓度观测系统建设指南》,制定资料传输、资料归档、运行监控、维护和技术保障等工作方案,确保系统建设后稳定运行;负责项目建设的验收工作。

  探测中心: 负责气溶胶质量浓度观测系统建设的技术支持,负责对省级部门的建设指导。

  资产中心: 负责省级部门委托的气溶胶质量浓度观测系统的设备招标工作。

  5. 经费预算

  预算投资构成 设备采购经费;数据采集计算机、台站的配套基建等经费。

  资金来源 建设经费由山洪项目投资,投资计划另行下达。

  6. 实施进度

  6.1设备招标采购:

  4月15日前,完成设备采购有关报批材料的编制;完成招标技术文件编写;

  6月30日前,完成设备招标工作;设备采购合同签订。

  6.2站点配套建设:

  5月15日前,探测中心指导各省气象局完成站点选址;

  6月15日前,台站完成基建配套工程;

  10月31日前,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和人员培训。

  6.3业务运行:

  11月1日,开始试运行,数据上传至国家气象信息中心;

  12月1日,正式业务运行。